饰面型防火涂料规范又称为饰面型防火涂料标准,是国家相关机构制定的饰面型防火涂料国家标准。只有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或者标准的饰面型防火涂料才能在市场上销售,不合格产品都不能进行销售。
目前,国家在使用的饰面型防火涂料规范标准为《GB12441-2005饰面型防火涂料》。只有符合此标准的饰面型防火涂料才能在防火涂料市场上销售。
具体的饰面型防火涂料规范如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饰面型防火涂料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及包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720 漆膜附着力测定法 GB/T 1724 涂料细度测定法 GB/T 1727 漆膜一般制备法 GB/T 1728—1998 漆膜、腻子膜干燥时间测定法 GB/T 1731 漆膜柔韧性测定法 GB/T 1732 漆膜耐冲击性测定法 GB/T 1733—1993 漆膜耐水性测定法 GB/T 1740 漆膜耐湿热性测定法 GB/T 3181 漆膜颜色标准 GB 3186 涂料产品的取样 GB 9969.1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饰面型防火涂料 finishing fire retardant paint 涂覆于可燃基材(如木材、纤维板、纸板及其制品)表面,能形成具有防火阻燃保护及一定装饰作用涂膜的防火涂料。 4 技术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不宜用有害人体健康的原料和溶剂。 4.1.2 饰面型防火涂料的颜色可根据GB/T 3181的规定,也可由制造者与用户协商确定。 4.1.3 饰面型防火涂料可用刷涂、喷涂、辊涂和刮涂中任何一种或多种方法方便地施工,能在通常自然环境条件下干燥、固化。成膜后表面无明显凹凸或条痕,没有脱粉、气泡、龟裂、斑点等现象,能形成平整的饰面。 4.2 技术要求 饰面型防火涂料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要求。 表1 饰面型防火涂料技术指标
项目 |
技术指标 |
|
在容器中的状态 |
无结块,搅拌后呈均匀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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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度,um |
≤100 |
|
|
表干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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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燥时间,h |
实干 |
≤24 |
|
附着力,级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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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韧性,mm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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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冲击性,mm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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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水性,h |
24h不起皱、无剥落,允许轻微失光和变色 |
|
耐湿热性,h |
48h不起泡、不脱落,允许有轻微失光和变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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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
二级 |
耐燃时间,min |
≥20 |
≥10 |
火焰传播比值 |
≤25 |
≤75 |
阻火性 |
质量损失 ,g |
≤5 |
≤15 |
炭化体积,cm3 |
≤25 |
≤75 |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用基材 理化性能试验用基材应符合GB/T 1727的规定要求。防火性能试验用基材应符合附录A、附录B及附录C的规定要求。 5.2 试件的制备 理化性能试件的制备,按GB/T 1727规定的方法进行。防火性能试件的制备按本标准附录A、附录B及附录C规定的方法进行。 5.3 状态调节 理化性能试件应在温度(23±2)℃、相对湿度(50±5)%的环境条件下状态调节48 h。防火性能试件经涂刷达到规定的湿涂覆比值后,应在温度(23±2)℃、相对湿度(50±5)%的环境条件下调节至质量恒定(相隔24 h两次称量其质量变化不大于0.5%)。 5.4 试验环境条件 涂料的细度、干燥时间、附着力、柔韧性、耐冲击性及耐水性六项试验应在温度(23±2)℃、相对湿度(50±5)%的环境条件下进行。 5.5 在容器中的状态 打开贮存涂料的容器,用搅拌器搅拌容器内的试样,观察涂料有无结块,是否均匀。 5.6 细度 按GB/T 1724规定的方法进行。 5.7 干燥时间 按GB/T 1728—1998(甲法)规定的方法进行。 5.8 附着力 按GB/T 1720规定的方法进行。 5.9 柔韧性 按GB/T 1731规定的方法进行。 5.10 耐冲击性 按GB/T 1732规定的方法进行。 5.11 耐水性 按GB/T 1733—1993(甲法)规定的方法进行。 5.12 耐湿热性 按GB/T 1740规定的方法进行。 5.13 耐燃时间 按附录A规定的方法进行。 5.14 火焰传播比值 按附录B规定的方法进行。 5.15 炭化体积 按附录C规定的方法进行。 5.16 质量损失 按附录C规定的方法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抽样 抽取样品时,参照GB 3186规定,即n= (N—总桶数,n—样本桶数),n≥2,确定样本桶数,随机抽取样本。取样前应将涂料搅拌均匀,再从样本桶中取出等量(通过计算获得)的样品。待混合均匀后,装入盛样容器中,盛样容器应有5%~10%的空隙。被抽样品批量不少于1 t,抽取的样本数量不少于10 kg。 6.2 出厂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为在容器中的状态、细度、干燥时间、附着力、柔韧性、耐冲击性、耐水性、耐湿热及耐燃时间等九项。 6.3 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为表1规定的所有技术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b) 产品的结构、工艺及原材料有较大改变时; 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正常生产3年或累计300 t时。 6.4 判定原则 6.4.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结果均应满足表1规定的技术要求,不合格的检验项目可以在同批样品中抽样进行两次复验,两次复验均合格后方可出厂。 6.4.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的缺陷分类见表1,产品质量合格判定原则为:A=0、B≤1、B+C≤2。 7 标志、使用说明书 7.1 产品的包装标志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产品的名称、执行标准号、商标; b) 生产企业名称、详细地址; c) 产品型号、规格; d) 产品生产日期。 7.2 产品的使用说明书应按GB 9969.1的要求编写。溶剂性饰面型防火涂料应特别注明防火安全要求及人员的健康防护措施。 8 包装、运输及贮存 8.1 包装 产品包装桶应贴上产品说明书、标志、合格证书,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a) 水性饰面型防火涂料应采用清洁、密封的塑料桶或有塑料内衬的容器; b) 溶剂性饰面型防火涂料应采用清洁、密封的铁桶。 8.2 运输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雨淋、曝晒,防止重压、摔撞及倒置,并应有明显标志。 8.3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通风、干燥、防止日光直射的地方,贮存温度应在5℃~40℃,贮存有效期不低于半年。产品超过有效期使用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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